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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8民初266号

赵仕华与赵学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仕华;赵学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8民初266号原告赵仕华,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告赵学万,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华诉被告赵学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仕华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仕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0元,减半收取为455元,由原告赵仕华负担(已付),余款455元退还原告赵仕华。

审判员  杨阡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