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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法执字第1290号

潘春与张晓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春,张晓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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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法执字第1290号申请执行人潘春,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安。被执行人张晓东,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吴长新,经理。本院在执行潘春申请执行张晓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晓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已按(2011)松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晓东名下的蒙DD51**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的��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