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1708号

钱西洋与刘亚军、杜凤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西洋,刘亚军,杜凤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708号原告钱西洋。被告刘亚军。被告杜凤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西洋与被告刘亚军、杜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亚军、杜凤茹银行存款1374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刘亚军、杜凤茹银行存款137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兆利

审 判 员  包 楠

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