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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执1809号

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钟传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钟传慧;农英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红镇英红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贞龙。

被执行人:钟传慧,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农英隆,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恒荣行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传慧、农英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钟传慧、农英隆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3537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另案【(2016)粤0114执264号】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钟传慧的位于花都区狮岭镇XXX房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农英隆的位于花都区狮岭镇××房的房产,本案需等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另案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本案需等待另案评估、拍卖得款后才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此期间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4执1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大亮 执行员  王志文 执行员  彭志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