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00342号 申请执行人肖全。 被执行人肖士毫。 被执行人杨炯。 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全与被执行人肖士毫、杨炯合伙协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重字第04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425.0元。其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执字第00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锋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