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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01民初756号

杨厚建与赵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厚建;赵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01民初756号原告杨厚建,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麻栗坡县。被告赵德龙,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农村居民,家住文山市。

原告杨厚建诉与被告赵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厚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德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厚建诉称:原、被告因学驾驶执照相识,2014年10月,被告赵德龙以建房为由,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现金给他作为建房周转,取得原告的信任后,原告借给他2万元现金,二人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赔还,后原告多次追要该笔资金,被告要求再宽限一段时间,直到2015年3月20日,原告追要时,被告就说“再过一个星期给付,并给我立下字据。”但还款时间届满,被告迟迟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元。被告赵德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赵德龙未到庭对原告列举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赵德龙未向法庭列举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方列举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被告赵德龙以建房为由,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现金给他作为建房周转,取得原告的信任后,原告借给他2万元现金,二人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赔还,后原告多次追要该笔资金,被告要求再宽限一段时间,2015年3月20日,原告追要时,被告就说“再过一个星期给付”,并给原告立下字据。但还款时间届满,被告迟迟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3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0元。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公民之间、公民与金融机构之间借款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是原告已按约定将人民币贰万元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已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借款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赵德龙明知原告已起诉要求其返还借款的事实后,经过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原告的诉讼主张进行反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厚建的借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赵德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廖玉忠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颖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