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刑更157号罪犯阿布.阿布力孜。现在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锡刑初字第00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6年3月16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雷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苏州监狱指派警官朱友广、王哲昀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年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出庭检察员当庭宣读了苏检减(假)庭意〔2016〕206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建议法院依法裁判。出庭警官当庭出示了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被奖励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于2014年2月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决心重新做人。鉴于其系少数民族,自幼未能接受汉语文化的义务教育,虽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但汉语书写能力没有进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涉毒犯罪,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阿布都克力木•阿布力孜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37年10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韬
代理
审判员 王 莉 莉
代理
审判员 丁 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从化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