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321执33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高台井社区芒砀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6653564-9。
法定代表人:杜广利,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砀山县元宏果蔬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程庄镇原拖拉机站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7570415-6。
法定代表人:阚钦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阚钦元,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王梅,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阚钦元之妻。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6)皖1321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阚钦元所有的位于砀山县程庄镇程庄村文王路东侧182.28平方米房屋(房地权证砀房字第××)和位于砀山县程庄镇程庄村文王路东侧101、0201室、0301室房屋(房地权证13××23号)。 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