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单位
负责人:肖斌,系华宁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被执行人:王发庭,男,1965年10月7日生,住华宁县。申请执行单位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王发庭行政非诉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云0424行审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发庭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华宁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3月11日向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发庭交纳罚款550元,查明被执行人王发庭肢体残疾,以种地、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维持生活,生活特别困难,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华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4执第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庆福
审判员 普永珍
审判员 马超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