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00338号 申请执行人钟建鹏,证件号码。 被执行人贾李超,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王庆举,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执行人刘东升,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建鹏与被执行人贾李超、王庆举、刘东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赣中刑一终字第16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243239.34元,承担执行费3548.59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执字第00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锋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学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