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623号
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610889-4。
法定代表人:王水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燕,女,系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郭衍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光惠,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费龙洋,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海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解光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成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