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牡商初字第960号

王庆华与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1-1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庆华;刘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960号

原告:王庆华,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

被告:刘金生,男,成年,汉族,市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王庆华与被告刘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华撤回起诉。

审判长  刘彦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晁国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