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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执字第536号

廖能金、寻甸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5-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能金;寻甸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寻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廖能金,男,汉族,1963年10月21日生,中专文化,干部,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寻甸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事处月华路福兴小区**。法定代表人虞尚森。本院在执行廖能金与寻甸县吉顺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寻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欠款3759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69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驻地是租赁办公,已搬走,长期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青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华云

审判员  丁路祥

审判员  谷自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滕自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