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64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滨江。
委托代理人:芦智海,黑龙江法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玉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长红,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秋风,黑龙江张长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滨江因与被申请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滨江申请再审称:供电公司并未对其行使过送达程序,违反了《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其按自动离职的处理依据。其诉讼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其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其与李伟局长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其自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前直至2014年,一直向供电公司申请复职,主张权利,因此,仲裁时效发生中断。其社保关系存续于供电公司处,证明其与供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存续期间,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供电公司与田滨江签订的《哈尔滨电业局职工停薪留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此协议履行义务。该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应提出书面申请,现田滨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按该约定向供电公司提交书面复职申请,故依据该停薪留职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诉讼中,田滨江虽举示李伟的录音证据,欲证明其曾要求过复职,但供电公司对该录音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在田滨江没有其他证明佐证该录音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原判决对该录音证据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由于田滨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直向供电公司主张权利,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原判决认定田滨江的仲裁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综上,田滨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田滨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白 捷
代理
审判员 陈春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