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刑更726号

张奎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726号罪犯张奎奎,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甬宁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奎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人民币3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张奎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奎奎2009年8月30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度记功,获2015年7月单项记功、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奎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有多次前科和劣迹,又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奎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亮

审 判 员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张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