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90号
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春新路**。组织机构代码:69608193-6。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乡渥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9945831-0。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区。组织机构代码:76335849-X。
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春市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8923491-7。
法定代表人:汪东顺,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
委托代理人:彭桂芳,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富景园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0000065750。
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96.25元,由原告宜春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超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南氏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军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敏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