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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74号

李树洪与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吴茹彬种植、养植回收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树洪;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吴茹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树洪。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清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立山,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茹彬,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茹彬。再审申请人李树洪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丰公司)、林口县莲花镇大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发村委会)、吴茹彬种植、养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树洪申请再审称:(一)2014年6月10日林口县农业委员会重新作出的林农种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裁明:“生产试验品种玉米种子未进行备案登记”,2014年4月2日林口县种子管理站出具的证明载明:代号13-13玉米种子是黑龙江齐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试验品种,以上两份证据能证实13-13玉米种子是试验品种的事实。齐丰公司与李树洪签订种子生产合同时隐瞒了13-13号玉米种子是试验品种的事实,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一、二审未判令齐丰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二审判决不支持种子损失产生的利息和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三)吴茹彬和大发村委会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二审判令吴茹彬和大发村委会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李树洪种植的种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责任是否适当的问题。齐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回收李树洪生产的代号为13-13号玉米种子的原因是,种子的发芽率未达到85%的约定。齐丰公司未在林口县种子管理站案备、登记,办理该种子生产许可证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其行为与预约生产的种子未达到85%的发芽率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审查明,秋收后,因天气多雨,无场地晾晒,在未采取对种子进行降低水分的情况下进行脱粒是导致种子发芽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补充协议》中载明:“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玉米种脱粒时水份过大,恐怕降低玉米种子芽率……甲方本着减少农户损失,根据当前气候,多雨雾大湿度大,农户玉米种子脱水困难,把农民损失降到最低,在农户一再垦求下,经村委会领导主持,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从协议的内容可以确认,种子在脱粒前,双方当事人均已明知待脱粒的玉米种子水份过大,而在此种情况下脱粒可能会出现玉米种子发芽率低的后果,双方当事人针对此情况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玉米种子的水份符合标准后再进行脱粒。因双方当事人均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就进行脱粒,造成了玉米种子发率芽率未达到约定的标准的后果。因此,双方对种子发芽低的后果的产生均有过错,故原审判令各承担一半损失并无不当。关于李树洪主张的误工费和种子损失产生的利息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李树洪请求给付误工费,其应当举证证实实际产生了误工的事实及误工的具体天数、实际误工的费用,李树洪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原审判决已经判令齐丰公司对李树洪种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现李树洪又要求齐丰公司给付该损失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审对上述两项诉求未予支亦并无不当。关于大发村委会和吴茹彬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问题。吴茹彬和大发村委会为农户联系种子生产,与齐丰公司约定,由其对李树洪等农户的种子生产进行管理,齐丰公司给予其服务管理费,吴茹彬和大发村委会在齐丰公司与李树洪的争议中不存在过错,李树洪亦未证实吴茹彬和大发村委会侵害了其利益,且齐丰公司已按原审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故李树洪主张吴茹彬和大发村委会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李树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树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效国

代理

审判员  付向成

代理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