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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880号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德棉、陈素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德棉,陈素华,欧阳德津,李丽娟,广东顺德迪升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负责人肖寒。被执行人欧阳德棉,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素华,女,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德津,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丽娟,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广东顺德迪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综合南区C座楼首层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4918125-3。法定代表人欧阳德棉。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西海工业区A12-04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189638-6。法定代表人欧阳德维。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欧阳德棉、陈素华、欧阳德津、李丽娟、广东顺德迪升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欧阳德棉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43981.6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3000元;被执行人陈素华、欧阳德津、李丽娟、广东顺德迪升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执行人负担56609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83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中,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将向该院参与分配。另,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期间保全的属广东顺德迪升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粤X×××××号牌车,佛山市顺德区乐奇制衣有限公司多有的粤X×××××号牌车,因该车下落不明无法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88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邱建聪

审 判 员  钟松毓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胜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