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563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董志华。被执行人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钱威玮。被执行人李云龙。被执行人钱威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李云龙、钱威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利华斯通贸易有限公司、李云龙、钱威玮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5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朱奭慈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蒋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