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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989号之二

黄鲁勇与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10-1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鲁勇;蒋金山;蒋金星;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89号之二原告黄鲁勇,男,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熊兆罡,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珍,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金山,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蒋金星,男,汉族,1971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被告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金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金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蒋金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大丰市。法定代表人蒋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鲁勇与被告蒋金山、蒋金星、上海常茂胶合板有限公司、上海榕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常嘉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榕榕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币种下同)82,433.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33.34元,由原告黄鲁勇负担。

审 判 长  陆明权

人民陪审员  周兰英

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珮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