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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556号之一

曾祥红与胡勇、胡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祥红,胡勇,胡育林,吕文英,王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556号之一

原告:曾祥红,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

委托代理人:毛志强、朱小敏,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勇,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胡育林,男,1951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吕文英,女,196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海荣,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红诉被告胡勇、胡育林、吕文英、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赣0103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胡勇、胡育林、吕文英、王海荣银行存款人民币590万元,并于2016年3月14日查封被告吕文英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起凤路317号锦苑春天小区4栋1单元2902室、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36号、南昌市东湖区一纬路51号8栋1单元302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东方巴黎1栋A2006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第一层104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第一层105室的房产。2016年4月27日原告曾祥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解除对被告吕文英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并要求查封被告王海荣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129号联发江岸汇景30号楼1单元1301室、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135号联发江岸汇景2号楼店面103室、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满庭春摩码住宅区28栋1单元1701室、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满庭春1栋商业106室房产。

本院认为,原告曾祥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吕文英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起凤路317号锦苑春天小区4栋1单元2902室、南昌市东湖区湖滨东路36号、南昌市东湖区一纬路51号8栋1单元302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东方巴黎1栋A2006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第一层104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第一层105室房产的查封;

二、查封被告王海荣名下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129号联发江岸汇景30号楼1单元1301室、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岭口路135号联发江岸汇景2号楼店面103室、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满庭春摩码住宅区28栋1单元1701室、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满庭春1栋商业106室房产的查封;

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长权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