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家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蒋永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蒋永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永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调查,现被执行人蒋永鹏无财产无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克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以后任何时候,申请人执行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蒋永鹏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核实,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从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强
审判员 刘 思 俊
审判员 帕尔哈提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 思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