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3民初629号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谷信用社。住所:东川区凯通路**。负责人蒋周权,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松,男,28岁,该社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1983年3月30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农民,住东川区。被告吴某某,男,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东川区。被告孙某某(被告吴某某之妻),女,1975年8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谷信用社诉被告陈某、吴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碧谷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征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