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703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45、47号。
诉讼代表人:张真理,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泽权,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告:王沛芳,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陈泽权、王沛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泽权名下价值相当于117940.79元的财产,并由原告出具保函以其财产作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泽权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博爱七路113号百合家园9幢××2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73;土地证号:国(2013)易1××8]价值相当于117940.79元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告陈泽权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