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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民初86号

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初86号

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73409-8。

法定代表人:赵家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艺路1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文龙,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柑塘村。组织机构代码:16102184-9。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晓客,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刘勇,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讼标的金额,对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的银行存款268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其中冻结、查封、扣押李晓客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7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斌

代理

审判员  陈红艳

代理

审判员  谢 琤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管林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