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
被执行人:汤某某,男。关于翟某某诉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4)舞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汤某某未履行义务,翟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汤某某借款本金323200万元及诉讼费5898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且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操玉江
审判员 马玉岭
审判员 水清耀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海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