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2民初11264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爱德利都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爱德利都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1264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单位。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爱德利都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再城营一村村委会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安永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爱德利都饲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克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