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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478号

姜德英与铁东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1-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姜德英;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德英,女,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健,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丽,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姜德英因与被申请人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铁东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庆民一终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德英申请再审称:其父母去世后,除承包合同外,铁东村委会已将其父姜清承包地的支付卡、村地合同等手续变更至姜德英名下,认可其具备承包经营权人资格。其承包地被征用,应依法取得安置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铁东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姜德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且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姜德英亦无权取得诉争的征地补偿费,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姜德英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姜德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敬贤

代理

审判员  任莉志

代理

审判员  宣 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佳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