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8民初280号原告孟治成,男,汉族,1987年1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被告赵学万,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治成诉被告赵学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治成于2016年4月27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治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没有规避国家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治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9元,减半收取为404.5元,由原告孟治成负担(已付),余款404.5元退还原告孟治成。
审判员 杨阡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