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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保121号

罗勇与陈旭光、张振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勇;陈旭光;张振杰;曹善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保121号原告罗勇,男,汉族,1984年9月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陈旭光,男,白族,1986年12月2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张振杰,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曹善兵,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勇诉被告陈旭光、张振杰、曹善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陈旭光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小街怡园小区204幢1单元10号房屋;

二、查封被告陈旭光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东风西路145号19层1902号房屋;

三、查封被告曹善兵所有的座落于昆明市江东小康城57幢2单元70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孙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