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5民初1329号

刘菁辉与张熠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菁辉;张熠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329号原告刘菁辉,男,195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熠昕,女,196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范青华,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6471813-X),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光玲,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菁辉与被告张熠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菁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刘菁辉负担。

审判员  许小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