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953号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洋,总经理。住所:昆明市广福路世纪城A段**。组织机构代码:75066337-2。委托代理人李华芬,女,汉族,1971年5月21日生,住云,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丽梅,女,住昆,住昆明市晋宁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杨丽梅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鸿基恒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薛彦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