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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1385号

王正刚、昆明七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王正刚;昆明七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刚,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住河南省内乡县。 诉讼代理人滕琳,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七彩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燕飞,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麦竜村委会河尾巴。 诉讼代理人陈亮,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正刚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七彩印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腾琳,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退还上诉人王正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晶

代理

审判员  李锋

代理

审判员  张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