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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3民初340号

王琼与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琼;张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3民初340号

原告:王琼,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张金华,男,29岁,汉族,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与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琼以被告已同意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王琼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