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3民初340号
原告:王琼,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
被告:张金华,男,29岁,汉族,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琼与被告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琼以被告已同意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王琼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国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