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执字第00188号

肖房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房庚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00188号 申请执行人肖房庚,男,1967年7月4日生,住龙南县。被执行人谢鸿斌,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房庚与被执行人谢鸿斌劳务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6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22320.0元,承担执行费234.8元。其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执字第00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锋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