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商初字第1030号之二
原告:烟台齐邦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2-2号。
法定代表人:齐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晓峰,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子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朴城秀,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了(2014)芝商初字第10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94元(截至2014年10月29日)并查封了被告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子河路以南五指山路以东,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烟国用(2008)第50070号国土使用权项下的国土使用权一宗和被告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子河路1号内1、2、3、4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一处。现因原告申请撤诉并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支行账户内的存款294元(截至2014年10月29日)的冻结;解除对被告先进精密工业(烟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面积为6万平方米,烟国用(2008)第50070号国土使用权项下的国土使用权一宗和被告名下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子河路1号内1、2、3、4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审 判 长 顾 磊
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
人民陪审员 周 松 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青(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