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5535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永森,董事长。被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被告王翔华,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顾莉萍,女,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晴美,女,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卢建成,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钱浩波,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王翔华、顾莉萍、王晴美、卢建成、钱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卢建成、钱浩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卢建成、钱浩波系抵押人,依据抵押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因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抵押的房地产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辖区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卢建成、钱浩波系为被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本案管辖权应当按照原告与被告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主合同即《上海浦东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佩园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分阶段退出纸业销售合作的还款协议》第七条的约定确定管辖,该条约定本协议项下争议向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现原告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卢建成、钱浩波对于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建成、钱浩波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卢建成、钱浩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旭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