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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817号

鹿海涛、鹿世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鹿海涛;鹿世全;鹿连雪;仇翠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17号

申请执行人:鹿海涛,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鹿世全,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鹿连雪,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仇翠兰,女,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鹿海涛执行鹿世全、鹿连雪、仇翠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