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17号
申请执行人:鹿海涛,男,汉族,1998年5月12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鹿世全,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鹿连雪,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仇翠兰,女,汉族,1973年5月13日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鹿海涛执行鹿世全、鹿连雪、仇翠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