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76-2号原告青岛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传强。被告青岛新远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芹。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富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远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车牌号码辆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勤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初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