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刘桃新,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文扬,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重生,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桃新诉被告曾重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桃新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里活
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
人民陪审员 刘燕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