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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620号

刘桃新与曾重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刘桃新;曾重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620号

原告:刘桃新,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委托代理人:黄超慧,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文扬,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重生,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桃新诉被告曾重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桃新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里活

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

人民陪审员  刘燕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