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008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邹某甲被执行人邹某乙被执行人邹某丙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之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先冻结后扣划邹某某的银行存款9,000.00元,除此之外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王某请求领取款项,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该申请合法,本院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甘民初字第6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强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岑小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