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00189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强,男,地址江西省龙南县 被执行人谌日春,男,地址江西省龙南县 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伟强与被执行人谌日春没收财产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刑初字第61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3366.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其至今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龙执字第00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锋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学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