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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59号

姬健、张莉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9-07-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姬健;张莉花;普爱明;普冬明;张会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姬健,男,汉族,现年51岁,住祥云县。被执行人张莉花,女,汉族,现年48岁,住祥云县。被执行人普爱明,男,汉族,现年26岁,住址,系张莉花儿子。被执行人普冬明,女,汉族,现年27岁,住址,系张莉花女儿。被执行人张会芬,女,汉族,现年82岁,住址,系普爱明奶奶。申请执行人姬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万元,并返还诉讼费9800元、申请保全费352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普爱明(共有人为普思红、张莉花)所有的位于祥云县印象花园13号楼房屋一栋,拍卖款为256万元,因拍卖标的物已设定抵押,拍卖款优先支付给了另案申请执行人祥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298199.44元,同时优先扣除了由卖方承担的税费214308.80元,剩余款项47491.76元本院已分配给了三名申请执行人,在考虑申请执行人姬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下酌情优先受偿20%,本案中姬健共受偿20602.77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5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未受偿额592717.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永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丛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