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631号
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8610889-4。
法定代表人:王水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燕,女,系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郭衍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宏斌,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王永英,女,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6701252543。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宏斌、王永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成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