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5民初1903号 原告周荣明,男,汉族,1958年5月26日生,住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方文进(系原告女婿),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生,住太仓市。 被告缪桂凤,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生,住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周丽炜(系被告女儿),女,汉族,1985年7月3日生,住太仓市。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好一百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 经营者鲁素兵。 委托代理人张臻,该服务部员工。 被告顾风平,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生,住太仓市。 委托代理人吴保华,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垠,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太仓市城厢镇志远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桃园三村****iv> 经营者余玉鹏。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荣明与被告缪桂凤、顾风平、太仓市城厢镇好一百房产中介服务部、第三人太仓市城厢镇志远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荣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荣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6800元,由原告周荣明负担。
审判员 薛忠勋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