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民初6747-1号
原告:张敏明,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竺睿,系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志娟,系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南方创新中心403,机构代码570106122。
法定代表人:罗仲高。
被告:甘湘鹉,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陈进庆,男,汉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潘宏海,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陈国贤,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谢智东,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湘鹉、陈进庆、潘宏海、陈国贤、谢智东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佛山中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湘鹉、陈进庆、潘宏海、陈国贤、谢智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康 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