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562号
申请执行人:饶秀,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饶秀申请执行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淑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