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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执468号

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陈汽车修理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12-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陈汽车修理经营部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8执468号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陈汽车修理经营部诉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陈汽车修理经营部修理费人民币1万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陈汽车修理经营部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因无法向被告上海载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并缺席审理判决。执行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茸陈汽车修理经营部,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月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