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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23号

胡海与刘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海,刘中权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23号申请执行人胡海,男,生于10741974年9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建筑业,住四川省合江县甘雨镇张咀村四组60号。公民身份证号:510522197409238194。被执行人刘中权,男,生于1966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建筑业,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醒觉溪1号雅苑水岸5幢三单元6楼1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60911677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胡海申请执行刘中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中权应当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胡海的借款380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胡海与被执行人刘中权于2016年4月21日,自愿申请执行人胡海与被执行人刘中权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中权以其代建先市镇大土湾村许坳新村聚居点房屋的应获代建费,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胡海的债务,如抵偿不足则由被执行人刘中权继续清偿。由于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胡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二一、终结(2016)川0522民初4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刘中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能足额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胡海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孔祥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