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7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宏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经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亚丽,黑龙江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东金戈梅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平,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如发,黑龙江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宏宇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东金戈梅利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宏宇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
审判员 刘丽佳
代理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 关注微信公众号“”